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讲师团在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开启首场巡讲活动。
秋风送爽,学韵悠扬。
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讲师团一行走进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拉开黑龙江省巡讲支教首期授课活动帷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陈旭文以线上线下形式,为全省三级院业务干警精彩授课。讲师团其他成员则组成答疑团队,采取现场交流座谈形式,结合检察实际及具体案件,为干警们点拨解惑。
陈旭文首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破题,通过讲授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案件认定的思路和方法,为干警系统剖析了谋利用权间接化、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等八大新型隐蔽特征,提出从权钱交易本质出发的穿透式认定路径。
授课重点阐释了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中职权认定抽象化,隶属、制约关系内涵扩大等突破性思路,让学员们在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收受商业机会、约定受贿的认定上有了更为明确的思路和办案方法。
陈旭文以《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案件认定的思路和方法》为题进行授课。
针对利益输送市场化难题,陈旭文针对性提出适用方法,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典型案例等,详解如何在受贿违法所得追缴中统筹实现法理情相统一,为司法实践中精准打击隐蔽性腐败行为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价值的指引。
授课期间干警现场提问,陈旭文结合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进行针对性答复。
“陈老师的授课既有理论阐释,又有经验传授。特别是在案例讲解过程中,讲师运用穿透思维破解了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的本质特点与办案难点,为我今后解决办案难题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
“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的‘隐性’核心,在于通过民事行为伪装权钱交易本质,正如巡讲中剖析的‘借贷收息型受贿’,需紧扣‘意思表示不真实’与‘实质正当性缺失’等维度判定,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在今后办案中要精准识别权钱交易的实质,深挖利益来源与职权的关联性。”
与讲座一样热烈的,还有同步进行的答疑座谈。
在另一分会场,讲师团成员通过座谈形式为干警进行答疑解惑。
“作为农业大省,在黑土地保护过程中,我们常遇到‘土地二调’时的草原,经嫌疑人非法开垦后,‘土地三调’被确认为红线内耕地,导致土地性质无法恢复原状,请问针对这类行政部门无法进行处罚的案件,我们该如何处理?”
“在办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危险驾驶类案件中,我们常在适用标准、执法尺度上存在争议,请问该如何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办理?”
“随着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逐步深化,我们当前的工作方向和方式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请问该如何应对这种新变化?”
“全国行政检察工作会议释放出行政检察进入质效革命新拐点的关键信号,面对这一新变化,我们该如何更好履职?”
来自各业务条线的两级院干警持续发问,座谈现场讨论声、交流声此起彼伏,更有基层检察院学员将案件卷宗搬到现场,请讲师现场点评、“阅卷”指导。
针对相关类案办理中的疑惑,学员专门带来卷宗,请讲师现场给予指导。
“在打击洗钱类犯罪时,要主动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外脑’的常态化沟通与数据协作,争取获得可疑交易报告、资金异常流动数据等关键信息支持,夯实数据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牵头单位,要结合当前形势,将工作方向由传统的民间借贷领域转向更多的关注破产、金融、执行异议等新领域。”
“要聚焦主责主业,在行政检察履职上坚持‘各有侧重、上下联动、全面履职’的工作格局,提升一体化监督成效……”
“对最高检推广的法律监督模型,要进行‘本土化’改造,结合发案特点、重点行业、资金流动习惯等进行参数调优和规则设定,使其更精准地识别本地区可疑账户和交易模式。”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学员提问直击日常工作痛点、堵点,巡讲团成员倾囊相授、逐一回应、共研对策。学员们被巡讲团成员实力圈粉,表示受益颇丰,深受启迪。
洒向千山皆是绿,播及万水亦为春。授课结束后,巡讲团成员又匆匆奔赴下一授课点。据了解,在接下来几天里,巡讲团还将在牡丹江市、哈尔滨市等地继续巡讲,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最高检巡视黑龙江检察工作成效,以及先进地区检察典型经验做法播撒到龙江大地,实现上级牵挂与基层期盼的双向奔赴。